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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調整建設項目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審核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魯環辦函〔2015〕143號
    作者: 時間:2015-09-12

     

    各市環保局:

    根據環境保護部《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審核及管理暫行辦法》(環發〔2014〕197號)和省環保廳《關于發布山東省環境保護廳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目錄(2015年本)的通知》(魯環發〔2015〕80號),本著“簡政放權、簡化程序”的要求,省環保廳對建設項目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審核及管理工作進行了調整,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依據“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按照環評審批權限實行分級管理”的要求,對魯環發〔2015〕80號文明確的省級下放權限的“平板玻璃、船舶、輪胎、釀造、醫藥、化工、電鍍、印染”等項目中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由設區的市環保局審核確認。

    二、各市環保局要按照《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審核及管理暫行辦法》和省廳要求,建立健全建設項目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審核及管理制度,制定實施細則。五類國家嚴控的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本著“減量替代”或“等量替代”的原則,嚴控本地區此類重金屬污染物的增加,其它重金屬污染物嚴格按國家有關標準達標排放。從嚴控制新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

    三、各市環保局要圍繞改善環境質量、確保環境安全、促進科學發展三條主線,嚴格建設項目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審核把關。要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對五類國家嚴控的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沒有落實“減量替代”或“等量替代”要求,導致此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增加的地區,省環保廳將實行區域或行業限批。

    四、各市環保局要于每季度初10個工作日內將上一季度《建設項目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確認匯總表》及已審核確認的《建設項目重金屬污染物總量確認書》報省環保廳。

    聯系人:環境安全應急管理處 焦磊

    電話:0531-66226720

    傳真:0531-66226756

    附件:建設項目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確認匯總表

    山東省環境保護廳辦公室

    201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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