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濰坊市環境保護局
關于印發《濰坊市化工項目環保準入指導意見》的通知
濰環發〔2015〕91號
各縣市區環保局,市屬各開發區環保分局,各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濰坊市按行業環保先進標準管理重大項目暫行辦法》,促進我市化工行業加快結構調整,提高行業清潔生產、污染防治、風險防范的水平,引導行業健康持續發展,市環保局制定了《濰坊市化工項目環保準入指導意見》,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濰坊市化工項目環保準入指導意見
濰坊市環境保護局
2015年8月11日
濰坊市環境保護局辦公室 2015年8月11日印發
附件:
濰坊市化工項目環保準入指導意見
為認真貫徹落實《濰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濰坊市按行業環保先進標準管理重大項目暫行辦法的通知》(濰政辦發〔2015〕15號)的規定要求,規范和引導全市化工行業健康持續發展,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和布局優化調整,實現騰籠換鳥,依據國家、省及我市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適用范圍
本指導意見適用于全市范圍內新建化工項目的環評審批、環?⒐を炇、監督檢查以及現有化工項目的升級改造工作。
二、政策與投資
1、化工項目的建設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取得投資主管部門的立項批準文件,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2、積極支持國家產業政策鼓勵類項目;國家產業政策允許類項目應符合準入條件和集中布局的要求;嚴格控制產能過剩項目和國家產業政策限制類項目,以及生產工藝技術裝備落后和清潔生產水平低的項目建設;禁止建設屬于國家、省明令淘汰生產工藝、產品的項目。
3、對排污總量已超過控制指標或已無環境容量的區域,暫停審批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化工項目。對確需建設的,應按主要污染物總量倍量替代原則,先行關停淘汰落后的產能。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業煙(粉)塵、揮發性有機物的項目根據區域空氣環境質量超標情況實施1-3倍倍量替代。
三、廠址選擇
4、化工項目選址必須符合當地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應有合理的排水去向。新上及異地搬遷(含退城進園)化工項目原則上必須進入專業工業園區(對用地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園區必須經規劃環評審查并配套建設污水處理廠、集中供熱等環;A設施,鼓勵使用清潔能源。環;A設施不完善或運行不正常、不達標的園區不得新建化工項目,F有化工項目在原址進行升級改造的,必須符合污染物(大氣、水、固體廢物)減少的原則。
5、全市原則上不再審批新的化工產業園區,現有化工園區限制新上重污染化工項目,禁止建設涉及使用和排放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醚等惡臭氣體和高濃度含鹽廢水的項目。
6、在依法設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地,森林公園、地質公園、重要濕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禁止建設化工項目;已經建設的,應該按照保護區規劃及相關規定,限期遷出。
7、嚴格控制在中心城區內新建化工企業。位于中心城區內的現有化工企業,若原址不符合規劃的功能要求,或者位于城鎮人口密集區域內,禁止在原址擴建化工項目。
8、嚴格執行環境防護距離的規定,涉及環境防護距離內環境保護目標搬遷的,當地政府應制定可行的搬遷方案,落實搬遷資金。
四、清潔生產
9、化工項目須達到國內清潔生產先進水平,滿足節能減排政策的要求。鼓勵技術工藝提升改造和設備更新換代、資源綜合利用以及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
10、化工企業應優化工藝及裝備,優先采用高效、節能、低污染的設備,實現生產過程的自動控制,嚴格控制無組織排放。
(1)企業應采用密閉化生產工藝替代敞開式生產工藝,優先采用連續化、自動化生產工藝替代間歇式生產工藝,盡量減少物料與外界接觸頻率。
(2)采用先進輸送設備。采用屏蔽泵、隔膜泵、磁力泵等物料泵替換現有水噴射真空泵輸送液態物料。因特殊原因使用壓縮空氣、真空抽吸等方式輸送易燃及有毒、有害化工物料,應對放空尾氣進行統一收集、處理。優先采用羅茨真空泵、無油潤滑往復式真空泵等真空設備。如因工藝需要采用噴射真空泵或水環真空泵,宜采用反應釜式或水槽式密閉真空泵。
(3)優化進出料方式。反應釜宜采用底部給料或使用浸入管給料,頂部添加液體宜采用導管貼壁給料,投料和出料均應設密封裝置或設置密閉區域,不能實現密閉的應采用負壓排氣并收集至尾氣處理系統處理。
(4)提高冷凝回收效率。溶劑在蒸餾過程中應采用多級梯度冷凝方式提高有機溶劑的回收效率,優先采用螺旋纏繞管式或板式冷凝器等效率較高的換熱設備。
(5)采用先進離心、壓濾設備。除特殊工藝要求外,企業應采用密閉離心機、多功能一體式壓濾機、暗流式板框壓濾機等替換敞開式離心機,母液槽尾氣含有易燃及有毒、有害組分的須密閉收集、處理。
(6)采用先進干燥設備。企業應采用密閉式干燥設備或閃蒸干燥機、噴霧干燥機等先進干燥設備。干燥過程中產生的揮發性溶劑需冷凝回收有效成分后接入廢氣處理系統,存在惡臭污染的應進行有效治理。
(7)規范液體物料儲存、裝卸、輸送;瘜W品、含油品等儲罐和中間罐應配備回收系統或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揮發性酸、堿液儲槽裝卸過程放空尾氣宜采用降膜或填料塔吸收,呼吸放空尾氣宜采用多級水封吸收處理。
(8)推行節水型生產工藝。除特殊工藝要求外,物料的洗滌優先采用逆流漂洗工藝、鼓勵污水串級使用。
五、污染防治
11、化工項目應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規范化建設技術先進、可靠的環保治理設施;污染物排放必須同時滿足污染物排放標準和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要求。
12、化工項目排水設計應根據水量、水質、復用或處理方法等因素,嚴格按清污分流原則劃分排水系統,并設置相應的輸送管網。
(1)化工企業的生產廢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設備地面沖洗水、間接冷卻水、鍋爐排水和采樣、溢流、檢修、事故放料以及設備、管道放凈口排出的料液或機泵廢水(統稱化工廢水)等均應匯集進入生產廢水系統并進行處理,未受污染的雨水宜排入雨水系統。
(2)化工廢水嚴禁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以及滲井、滲坑、溶洞、廢礦井(坑)等輸送、貯存和排放。
(3)每個化工企業原則上宜設置一個污水排放口和一個雨水排放口。污水排放口要符合規范化整治要求,并設置采樣監控井和標志牌,按要求安裝主要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并與環保部門聯網。污水、雨水排放口應安裝緊急切斷裝置。
(4)化工廢水輸送管道及廠內污染區(包括生產車間、罐區及污染治理設施、場所等)地(表)面應進行防滲、防腐處理,不得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13、化工廢水應根據水質、水量及其變化幅度、處理后的水質要求,通過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優化處理方案;U水經企業內部處理達標或滿足園區污水處理廠接管要求后,應進入園區污水處理廠進一步處理,嚴禁廢水直接排入外部水體。
(1)含下列污染物的廢水,宜采取預處理措施:含石油類、酚類、硫化物、氰化物、氨類以及各種難降解污染物的廢水;含酸、堿、乳化液的廢水;含汞、鎘、砷、鉛、鉻等重金屬及其化合物的廢水;溫度過高且影響生化處理效果的廢水;對廢水貯運設施易造成腐蝕、結垢、淤塞的廢水;含高毒害或生物抑制性強、難降解有機物的廢水;高濃度含鹽廢水。
(2)化工廢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泥,應按照國家固體廢物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處置。
(3)廢水在處理或重復利用過程中有二次污染產生的,還應采取防治措施。
14、化工廢氣收集應遵循“應收盡收、分質收集”的原則。廢氣收集系統應根據氣體性質、流量等因素綜合設計,確保廢氣收集效果。
(1)對產生逸散粉塵或有害氣體的設備,應采取密閉、隔離和負壓操作措施。
(2)污染氣體應盡可能利用生產設備本身的集氣系統進行收集,逸散的氣體采用集氣(塵)罩收集時應盡可能包圍或靠近污染源,減少吸氣范圍,便于捕集和控制污染物。
(3)廢水收集系統和處理設施單元,原水池、調節池、厭氧池、曝氣池、污泥間等產生的廢氣應密閉收集,并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后排放。
(4)含有易揮發有機物料或異味明顯的物料、固廢、危廢貯存場所需封閉設計,廢氣經收集處理后排放。
(5)集氣(塵)罩收集的污染氣體應通過管道輸送至凈化裝置。管道布置應結合生產工藝,力求簡單、緊湊、管線短、占地空間少。
15、各生產企業應根據化工廢氣的產生量、污染物的組分和性質、溫度、壓力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后選擇成熟可靠的廢氣治理工藝路線。
(1)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尾氣,不得以無組織形式排放,應建設廢氣收集、處理裝置。
(2)對于高濃度有機廢氣,宜優先采用冷凝回收、吸附回收技術進行回收利用,并輔助以其他治理技術實現達標排放。
(3)對于中等濃度有機廢氣,可采用吸附技術回收有機溶劑,或采用催化燃燒和熱力焚燒技術凈化后達標排放。當采用催化燃燒和熱力焚燒技術進行凈化時,宜進行余熱回收利用。
(4)對于低濃度有機廢氣,有回收利用價值的可采用吸附技術、吸收技術對有機溶劑回收后達標排放;不宜回收時,可采用吸附濃縮燃燒技術、生物技術、吸收技術、等離子體技術或紫外光高級氧化技術等凈化后達標排放。
(5)惡臭氣體污染源可采用生物技術、等離子體技術、吸附技術、吸收技術、紫外光高級氧化技術或組合技術等進行凈化。凈化后的惡臭氣體除滿足達標排放的要求外,還應采取高空排放等措施,同時不對周邊敏感保護目標產生影響。
(6)嚴格控制有機廢氣處理過程中產生的二次污染,對于催化燃燒和熱力焚燒過程中產生的含硫、氮、氯、溴等無機廢氣,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過程中所產生的含有機物廢水,應處理后達標排放。
(7)連續生產的化工企業原則上應對可燃性有機廢氣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燒方式處理,間歇生產的化工企業宜采用焚燒、吸附或組合工藝處理。
(8)粉塵類廢氣應采用布袋除塵、靜電除塵或以布袋除塵為核心的組合工藝處理。工業鍋爐和工業爐窯廢氣優先采取清潔能源和高效凈化工藝,并滿足主要污染物減排要求。
(9)提高廢氣處理的自動化程度。噴淋處理設施可采用液位自控儀、pH自控儀和ORP自控儀等自動控制設備,加藥槽配備液位報警裝置,加藥方式宜采用自動加藥。
(10)排氣筒高度應按規范要求設置,末端治理的進出口要設置規范采樣口并配備便于采樣的設施。嚴格控制企業排氣筒數量,同類廢氣排氣筒宜合并。
(11)對于不能再生的過濾材料、吸附劑及催化劑等凈化材料,應按照國家固體廢物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處置。
16、企業應對固體廢物進行綜合利用或無害化處理,危險廢物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貯存、轉移,實現安全處置或綜合利用。
(1)危險廢物按照特性分類收集、貯存。
(2)危險廢物貯存場所地面應硬化處理,有防雨淋、防揚散、防滲漏措施,滲濾液通過導流槽進入收集池。
(3)危險廢物貯存場所應設置危險廢物警示標志、標識,危險廢物容器和包裝袋上設立危險廢物明顯標志。
(4)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帳。如實記錄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相關情況,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報環保部門備案,如實申報危險廢物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5)危險廢物必須委托具有相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利用處置,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
六、環境風險防范
17、涉及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的企業,應配備事故狀態下防止污染事件的圍堰、防火堤等相應的安全防護設施、設備以及事故應急物品、設備,事故廢水、初期雨水、消防廢水必須按要求設置導排、收集和處置設施,不得直接向外環境排放。
18、化工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和規范編制事故應急預案,并向環保部門備案,按要求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開展事故應急演練。
七、區域限批
19、對污染嚴重、防治不力的區域、流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施區域限批:
(1)未完成治污減排任務的;
(2)大氣主要污染物濃度連續三個月同比惡化的;
(3)污水未進行有效處理,河流水質連續兩個月超標或河流水環境質量未達到年度改善目標的;
八、附則
20、本《意見》適用于濰坊市轄區內新、改、擴建及技術改造化工項目。
21、本《意見》中化工項目,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中石油加工、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不含復配、分裝類項目)、醫藥制造業(不含中藥飲片加工、中成藥制造、衛生材料及醫藥用品制造)。
22、本《意見》中涉及的政策標準和行業政策標準若進行了修訂,則按照修訂后的新標準執行。
23、本《意見》自印發之日開始實施。